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1638号原告王汉梅。被告武汉文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天津路55号1楼。法定代表人萧文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汉梅诉被告武汉文华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汉梅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文华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汉梅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汉梅撤回起诉。减半的案件受理费2,975元、公告费26元,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许丽莎
人民陪审员 葛一红
人民陪审员 石 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