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异6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陕西金地佳和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本院在执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陕西金地佳和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金地佳和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陕西金地佳和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陕西金地佳和置业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 涛
审判员 姚立军
审判员 孙 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