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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6民初1347号

原告郑小波诉被告王长江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小波,王长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6民初1347号原告郑小波,男,1977年3月23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被告王长江,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石阡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小波诉被告王长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小波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小波以无法找到被告下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小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小波承担。

审判员  徐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