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6民初1347号原告郑小波,男,1977年3月23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被告王长江,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石阡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小波诉被告王长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小波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小波以无法找到被告下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小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小波承担。
审判员 徐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