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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2执1664号

郝怀凤与王民生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郝怀凤,王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1664号申请执行人郝怀凤。被执行人王民生。申请执行人郝怀凤与被执行人王民生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1)川民一初字第16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民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郝怀凤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1)川民一初字第167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俊杰

审判员  杨 辉

审判员  李 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翟慎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