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1664号申请执行人郝怀凤。被执行人王民生。申请执行人郝怀凤与被执行人王民生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1)川民一初字第16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民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郝怀凤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1)川民一初字第167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俊杰
审判员 杨 辉
审判员 李 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翟慎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