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45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住所地九台区被执行人李某乙,男,住所地九台区李某甲与李某乙合同纠纷一案,九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23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执行标的房屋更名过户至申请人李某甲名下,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九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2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景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钱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