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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执450号

李某甲与李某乙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45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住所地九台区被执行人李某乙,男,住所地九台区李某甲与李某乙合同纠纷一案,九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23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执行标的房屋更名过户至申请人李某甲名下,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九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2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景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钱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