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1905号
原告:夏国萍,打工。
委托代理人:许同书,安徽西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友和。
被告:汤长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国萍诉被告汤友和、汤长林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夏国萍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国萍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国萍负担。代理审判���李昌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