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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民初1905号

夏国萍、汤友和与汤友和、汤长林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夏国萍,汤友和,汤长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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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1905号

原告:夏国萍,打工。

委托代理人:许同书,安徽西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友和。

被告:汤长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国萍诉被告汤友和、汤长林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夏国萍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国萍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国萍负担。代理审判���李昌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