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20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经纬大厦。负责人刘东海,行长。委托代理人李霞,天津约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兰全来,男,195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兰全来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志文
审 判 员 陈 鹰
代理
审判员 宋新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爱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