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9682号原告重庆天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号20号西部国际汽车城4号楼4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65929639M。法定代表人龚承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永,男,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文继平,女,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天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文继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文继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天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天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文继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5元,由原告重庆天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周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