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0民终8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资兴市曹乐名烟名酒店,住所地资兴市大全路。经营者:曹长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朝新,资兴市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全球锁安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资兴分公司,住所地资兴市新区文锋路170号。
法定代表人:李谟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福,男,深圳市全球锁安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资兴分公司片区经理上诉人资兴市曹乐名烟名酒店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全球锁安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资兴分公司(以下简称全球锁资兴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16)湘1081民初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资兴市曹乐名烟名酒店的经营者曹长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朝新,被上诉人全球锁资兴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资兴市曹乐名烟名酒店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全球锁资兴分公司赔偿资兴市曹乐名烟名酒店被盗物品损失96,900元,并负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资兴市曹乐名烟名酒店被盗财产损失全球锁资兴分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是错误的。资兴市曹乐名烟名酒店与全球锁资兴分公司签订的《��业看防服务合同》的核心标的是全球锁资兴分公司提供报警器材和技术服务,保障资兴市曹乐名烟名酒店的财产安全。全球锁资兴分公司只要没有依照合同保障资兴市曹乐名烟名酒店的财产安全,就应当承担责任,在原审庭审时,全球锁资兴分公司认可案发当天报警系统有异常反映,但没有即时报警,也没有安排人员巡防,致资兴市曹乐名烟名酒店财物被盗,全球锁资兴分公司已构成严重违约。
二、原审法院认定资兴市曹乐名烟名酒店的损失应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是错误的。资兴市曹乐名烟名酒店与保险公司没有签订任何保险合同,本案中的保险关系是全球锁资兴分公司与保险公司的另一法律关系,是全球锁资兴分公司为减轻自身风险进行的风险转嫁。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资兴市曹乐名烟名酒店应向保险公司理赔,对全球锁资兴分公司的违约行为置之不理,是对法律关系认知错误。
三、原审法院没有采信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书是不合法的。资兴市曹乐名烟名酒店财物被盗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为确定涉案财物损失,委托了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材料来源和鉴定程序合法,且全球锁资兴分公司没有申请重新鉴定,对鉴定书应予采信。
被上诉人全球锁资兴分公司辩称,一、全球锁资兴分公司与资兴市曹乐名烟名酒店签订的安防服务合同约定,全球锁资兴分公司只负责技防设备安装、维护、接警、处警;协助保险投保、理赔等服务。
二、全球锁资兴分公司与资兴市曹乐名烟名酒店签订的安防服务合同明确标明客户需保留进出货票证,自案发起保险公司一直催促资兴市曹乐名烟名酒店提供相应的理赔材料,而资兴市曹乐名烟名酒店没有提供,保险公司定���为15,000元。资兴市曹乐名烟名酒店要求全球锁资兴分公司赔偿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资兴市曹乐名烟名酒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全球锁资兴分公司赔偿资兴市曹乐名烟名酒店被盗物品损失96,900元。2、由全球锁资兴分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1月21日,资兴市曹乐名烟名酒店作为甲方,全球锁资兴分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一份《商业看防服务合同》,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即自2014年11月19日至2015年11月18日止,服务费为2200元。合同第二条约定“根据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关于财产保险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上述地址约定的财产价值,乙方给甲方代购相对应的财产保险,保险有效期与本合同一致,并负责出险后的保险理赔代理��务。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约定财产价值(即投保金额及全年赔付总额)为40万元,保险期内发案赔付按承保失盗财物进货价或折旧后实际损失金额计算,单笔赔付最高不超过20万元。理赔范围见《财产保险约定及说明》”。合同签订后,资兴市曹乐名烟名酒店按照约定向全球锁资兴分公司交纳服务费2200元,全球锁资兴分公司按照约定在资兴市曹乐名烟名酒店商店安装了电子看防设备,并为资兴市曹乐名烟名酒店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投保了盗窃险。2015年2月1日,资兴市曹乐名烟名酒店被盗,并在第一时间向湖南省资兴市公安局阳安路派出所报案,湖南省资兴市公安局阳安路派出所作出了资公(阳)立字[2015]0178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该盗窃案立案侦查,但该案至今尚未破案。案发后,资兴市曹乐名烟名酒店将被盗事宜告知了全球锁资兴分公司。保险公司的理赔专员也到达现场拍摄了现场照片,并向资兴市曹乐名烟名酒店经营者索要理赔的相关资料,以证实被盗金额,资兴市曹乐名烟名酒店经营者未能提供相关资料,故保险公司至今未作出理赔。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资兴市曹乐名烟名酒店、全球锁资兴分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全球锁资兴分公司为资兴市曹乐名烟名酒店投保财产保险,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全球锁资兴分公司仅负责出险后的保险理赔代理服务。资兴市曹乐名烟名酒店被盗后,全球锁资兴分公司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员到达案发现场,并告知了资兴市曹乐名烟名酒店理赔应当提供的资料。资兴市曹乐名烟名酒店应当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进行理赔,故对资兴市曹乐名烟名酒店要求全球锁���兴分公司赔偿被盗物品的损失96,9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资兴市曹乐名烟名酒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23元,减半收取1111.5元,由资兴市曹乐名烟名酒店负担。”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资兴市曹乐名烟名酒店与全球锁资兴分公司签订的《商业看防服务合同》第十条特别约定:“二、本合同附件:1、《财产保险约定及说明》;2、《全球锁技防设备安装清单》;3、《甲方被保险财产清单》,以上附件作为合同的特别约定及补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财产保险约定及说明》第一条保险责任范围:“1、在乙方所安装的设备处于正确布防的情况下发生的约定财产被盗,由保险人负责赔偿。2、因乙方设备自身的故障未报警而造成甲方约定财产损失的,经乙方技术鉴定确认后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资兴市曹乐名烟名酒店诉请全球锁资兴分公司赔偿损失96,900元,全球锁资兴分公司则认为资兴市曹乐名烟名酒店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故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全球锁资兴分公司是否应赔偿资兴市曹乐名烟名酒店被盗物品损失。资兴市曹乐名烟名酒店与全球锁资兴分公司于2014年11月21日签订的《商业看防服务合同》及合同附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签订后,资兴市曹乐名烟名酒店向全球锁资兴分公司履行了缴纳服务费(含保险费)的义务,全球锁资兴分公司为资兴市曹乐名烟名酒店提供了防盗报警系统安装等服务,并按合同约定为资兴市曹乐名烟名酒店代购了相应的财产保险,出险后也积极为资兴市曹乐名烟名酒店代办理赔手续,即全球锁资兴分公司已履行了自身的合同义务,没有违约行为,其无需对资兴市曹乐名烟名酒店本案被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在合同附件中明确约定,发生符合约定条件的财产被盗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资兴市曹乐名烟名酒店应按《财产保险约定及说明》的约定索赔,故其请求全球锁资兴分公司赔偿损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资兴市曹乐名烟名酒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23元,由上诉人资兴市曹乐名烟名酒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友荣
审 判 员 朱国均
代理
审判员 夏国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曾筱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