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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3执267号

张志贤与金沙县西洛乡兴盛煤矿工伤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19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志贤,金沙县西洛乡兴盛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3执267号申请执行人张志贤,男,汉族,四川省犍为县人,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金沙县西洛乡兴盛煤矿。法定代表人莫江,系该矿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523民初3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金沙县西洛乡兴盛煤矿发出了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金沙县西洛乡兴盛煤矿未主动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金沙县西洛乡兴盛煤矿已被关闭,经营困难,经查询无银行存款。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本案其他可供执行的条件,同意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黔)0523执26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世康

审判员  孙 讯

审判员  武 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佩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