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3执267号申请执行人张志贤,男,汉族,四川省犍为县人,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金沙县西洛乡兴盛煤矿。法定代表人莫江,系该矿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523民初3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金沙县西洛乡兴盛煤矿发出了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金沙县西洛乡兴盛煤矿未主动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金沙县西洛乡兴盛煤矿已被关闭,经营困难,经查询无银行存款。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本案其他可供执行的条件,同意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黔)0523执26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世康
审判员 孙 讯
审判员 武 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佩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