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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执657号

申请执行人漳平市水利局与被执行人林泽亮水利行政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漳平市水利局,林泽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657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水利局,住所地漳平市。法定代表人叶盛寿,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水伟,漳平市水利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林泽亮,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漳平市水利局与被执行人林泽亮水利行政强制执行一案,漳平市水利局作出的(漳水)罚字(2015)第030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限期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将被执行人林泽亮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林泽亮主动缴纳了罚款人民币100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5600元。申请人漳平市水利局经调查向本院提供证明,证实被执行人林泽亮已停止采砂,采砂机具亦已拆除,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暂时屏蔽被执行人林泽亮的失信记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泽亮主动缴纳了罚款及非法所得,采砂机具亦已拆除,违法行为已经得到制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终结本次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标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漳平市水利局作出的(漳水)罚字(2015)第030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非法采砂活动或具备没收非法采砂机具的条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  隆  武

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

人民陪审员 卢  炳  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