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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9执恢87号之一

熊华仕与木叶顶村大沟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熊华仕,余庆县龙溪镇木叶顶村大沟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9执恢87号之一申请人熊华仕,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余庆县龙溪镇木叶顶村大沟组。负责人杨昌权,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余法民初字第41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熊华仕申请执行木叶顶村大沟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木叶顶村大沟组支付申请人熊华仕工资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7.5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木叶顶村大沟组财产暂不能执行完毕,申请人熊华仕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余法民初字第4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恢复执行。

审判员  朱义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