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223刑初183号公诉机关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郎吉日木图,男,蒙古族,扎赉特旗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11月27日被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刑诉﹝2016﹞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郎吉日木图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郎吉日木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5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郎吉日木图上野外捡柴禾时发现在胡尔勒镇查干株入和嘎查北4华里处老础鲁坑沟内有被砍伐后的柞树,便产生盗窃之念。傍晚18时许,被告人郎吉日木图借用同村赵某某的四轮车与赵某某一起驾车到老础鲁沟,将属于吉日根林场辖区被盗伐的该树装在四轮车上,返回途中被胡尔勒护管站工作人员发现。案发后吉日根森林公安派出所对被告人郎吉日木图盗窃的柞树予以没收。经扎赉特旗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郎吉日木图盗取林木共计302株,其中幼树283株;剩余19株平均胸径5.3cm,蓄积0.08立方米、出材率40%、出材量0.03立方米。树种均为柞树。经扎赉特旗发展和改革局鉴定;郎吉日木图盗取林木价格人民币126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郎吉日木图在开庭过程中亦如实供述,且有赵某某证言,报案材料及陈述,林权证,保存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林业案件鉴定意见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扎赉特旗林业局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吉日木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视被告人系初犯,并且案发后赃物当即被查获,未造成损失,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其犯罪情节较轻,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郎吉日木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塔 娜
审 判 员 东 兴
人民陪审员 王春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