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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执1552号

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横山县博渊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王艳飞,党红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155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璐北侧1栋418室。法定代表人张夕勇,董事长。被执行人横山县博渊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白界乡羊圈梁村。法定代表人胡凤伟。被执行人王艳飞,男,1982年4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党红梅,女,1980年5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横山县博渊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王艳飞、党红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26日作出(2015)昌民(商)初字第01938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0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横山县博渊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王艳飞、党红梅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横山县博渊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王艳飞、党红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京0114执15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夏 霞

审判员 李洪生

审判员 赵一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阚少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