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1521号申请执行人项秋珠。被执行人陈广善。被执行人夏秋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011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3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项秋珠与被执行人陈广善、夏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日向被执行人陈广善、夏秋燕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陈广善、夏秋燕缴纳执行款38000元及利息损失;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750元,执行费470元。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上述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广善、夏秋燕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陈广善、夏秋燕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广善、夏秋燕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广善、夏秋燕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15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作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 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