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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执963号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新站区购购乐百货超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新站区购购乐百货超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963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市新站区购购乐百货超市,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经营者:丁道伟,男,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本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合肥市新站区购购乐百货超市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市新站区购购乐百货超市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750元(其中经济损失赔偿65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未计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倪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