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6民初82253号

天津市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功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功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2253号原告天津市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恂园里7号302室。法定代表人于颂明,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美枝,该公司职员。被告郑功才。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功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岩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卫泽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