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字第356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七里庄二十八号。法定代表人隆重,局长。被执行人姬彦山,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姬彦山行政非诉纠纷一案,2015年6月2日,丰台环境保护局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丰环保监察罚字[2015]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姬彦山处以90000元罚款。本院作出(2016)京0106行审24号行政裁定书,该裁定书确定:准予强制执行丰环保监察罚字[2015]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权利人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姬彦山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无房产、车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姬彦山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左红卫
代理
审判员 于晓明
代理
审判员 赵 乾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邬佩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