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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刑初1088号

陈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刑初108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2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石狮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8日被抓获,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6)10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小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到石狮市鸿山镇、锦尚镇、祥芝镇等地寺庙或民宅,溜门或者撬门入室后盗窃功德箱(均无法估价)及箱内的香油钱,共作案18起,盗得人民币9890元,并将部分赃款用于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到石狮市鸿山镇伍堡观音宫,溜门入室,盗走功德箱及箱内的人民币2000元。2.2016年3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到石狮市锦尚镇锦东大道342号邱某某的家中一楼,溜门入室,盗走厝上关圣帝君庙的功德箱及人民币500元。3.2016年4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到石狮市锦尚镇卢厝村上帝公宫,撬门入室,盗走功德箱及箱内的人民币100元。4.2016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到石狮市鸿山镇东埔村观音宫,撬门入室,盗走功德箱内的人民币30元。5.2016年4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到石狮市祥芝镇莲坂村龙兴寺,撬门入室,盗走功德箱及箱内的人民币2000元。6.2016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到石狮市永宁镇浯沙村保生大帝宫,撬门入室,盗走功德箱内的人民币80元。7.2016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到石狮市永宁镇龙溪新村龙源寺,溜门入室,盗走功德箱及箱内的人民币1000元。8.2016年4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到石狮市永宁镇沙堤村镇安馆,溜门入室,盗走功德箱及箱内的人民币1000元。9.2016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到石狮市永宁镇洋厝村池王府,撬门入室,盗走功德箱内的人民币60元。10.2016年4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到石狮市宝盖镇塘后村向阳宫,撬门入室,盗走功德箱内的人民币1500元。11.2016年4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到石狮市锦尚镇深埕村观音宫,撬门入室,盗走功德箱内的人民币60元。12.2016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到石狮市蚶江镇洪窟村马盟尊王宫,溜门入室,盗走功德箱内的人民币60元。13.2016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到石狮市宝盖镇山雅村龙泉宫,溜门入室,盗走功德箱内的人民币50元。14.2016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到石狮市宝盖镇郑厝福安宫,撬门入室,盗走功德箱内的人民币50元。15.2016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到石狮市鸿山镇东埔村土地公庙,爬窗后撬门入室,欲盗窃功德箱内的财物,但因箱内没有财物而未能得逞。16.2016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到石狮市宝盖镇杆头村三王府宫,溜门入室,盗走功德箱及箱内的人民币100元。17.2016年5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到石狮市宝盖镇东垵村清明殿,溜门入室,盗走功德箱内的人民币1000元。18.2016年5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到石狮市蚶江镇水头村白虎馆,溜门入室,盗走功德箱内的人民币300元。2016年5月8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石狮市祥芝镇后斗尾码头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并扣押作案工具螺丝刀2把、手电筒、扳手各1把,以及毒品海洛因0.16克。毒品已上缴石狮市禁毒委员会。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洪某某、邱某某、卢某某、邱某甲、黄某某、施某某、李某某、龚某某、李某甲、施某甲、邱某甲、张某某、洪某甲、黄某甲、林某某、蔡某某、王某某,书证抓获经过工作说明、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称量照片、福建省毒品实物缴交收据、户籍证明,检验报告,物证扣押物品照片,监控视频,以及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及指认作案地点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共计人民币989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实施的第15起盗窃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短期内多次盗窃,并将部分赃款用于吸食毒品,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七个月到一年七个月内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8日起至2017年3月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寺庙经济损失人民币九千八百九十元及功德箱七个,其中伍堡观音宫二千元及功德箱一个、厝上关圣帝君庙五百元及功德箱一个、卢厝村上帝公宫一百元及功德箱一个、东埔村观音宫三十元、莲坂村龙兴寺二千元及功德箱一个、浯沙村保生大帝宫八十元、龙溪新村龙源寺一千元及功德箱一个、沙堤村镇安馆一千元及功德箱一个、洋厝村池王府六十元、塘后村向阳宫一千五百元、深埕村观音宫六十元、洪窟村马盟尊王宫六十元、山雅村龙泉宫五十元、郑厝福安宫五十元、杆头村三王府宫一百元及功德箱一个、东垵村清明殿一千元、水头村白虎馆三百元。扣押在石狮市公安局的作案工具螺丝刀二把、手电筒、扳手各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斌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支丁丁录入员张彩红附: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