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1725号罪犯陈琴盛,捕前职业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电白县。非累犯,现在广西西江监狱服刑。广西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8日作出(2012)北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陈琴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24日起至2024年11月23日止),并处罚金30000元。2012年6月7日送广西平南监狱(现改名西江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于2014年10月8日获得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8月23日止。西江监狱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西江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陈琴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评为监狱表扬(奖励14分奖励分),2015年度获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1分奖励分)。2014年7月至2016年4月,累计奖励分126.12分。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西江监狱提请对罪犯陈琴盛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琴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2014年度获评为监狱表扬,2015年度获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对于西江监狱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因该犯犯罪行为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之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二条的规定,本院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结合原判犯罪事实、性质、以及财产刑履行情况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琴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6月23日止),并处罚金3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升
审判员 陈香妙
审判员 黄裕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钟继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