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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21民初1084号

朱立文与慈利县人民政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立文,慈利县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21民初1084号

原告:朱立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剑平,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利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笔架路。法定代表人高靖生,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彩红,湖南慈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立文与被告慈利县人民政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朱立文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立文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立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立文负担。

审 判 长  潘双庆

人民陪审员  李启平

人民陪审员  丁柏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芳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