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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执2071号

刘瑞宇与刘献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瑞宇,刘献芸,田贵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2071号申请执行人刘瑞宇,男,汉族,生于1966年7月16日,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刘献芸,女,汉族,生于1969年12月7日,居民,住山东省济阳县。被执行人田贵强,男,汉族,生于1962年10月30日,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瑞宇与被执行人刘献芸、田贵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款分期偿还,因还款时间过长,执限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181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杨立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叶秀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