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4074号
原告:姚继成
被告:遵化市马兰峪日强矿山机械厂,住所地为遵化市代表人:李晓强、李晓光,二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告:李学武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继成与被告遵化市马兰峪日强矿山机械厂、李学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继成于2016年8月15日以因原、被现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继成撤回对被告遵化市马兰峪日强矿山机械厂、李学武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继成负担。
审判员 刘永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建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