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终40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
法定代表人:吴永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锦松,山东坤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启文,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莱芜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姜海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孝国,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济南市。
上诉人中泉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3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泉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与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魏希贵
审 判 员 宋海东
代理
审判员 栾钧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焦琳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