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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执民字第3565-3号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林支行与宁波凯利电力金具制造有限公司、邢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林支行,宁波凯利电力金具制造有限公司,邢艳,奉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3565-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林支行。住所地:奉化市。代表人:杨一芬,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凯利电力金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

法定代表人:邢艳,该公司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831988********。被执行人邢艳,宁波××电力金××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奉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

法定代表人:邢云民,该××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林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凯利电力金具制造有限公司、邢艳、奉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受理了奉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6年8月12日以(2016)浙0283民破2号之一号民事裁定书宣告奉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奉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飞龙

审判员  宣小虎

审判员  蒋伟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梅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