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1民催40号申请人秦皇岛强达精铸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立明。申请人秦皇岛强达精铸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6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间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秦皇岛强达精铸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1030005123800795、票面金额为3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秦皇岛强达精铸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50元,由申请人秦皇岛强达精铸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 航
审 判 员 邵成飞
审 判 员 邵银银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谢芸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