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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刑更1665号

赖志标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赖志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1665号罪犯赖志标,捕前职业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陆川县。非累犯,现在广西西江监狱(原平南监狱)服刑。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玉中少刑一终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赖志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2年2月5日起至2020年2月4日止)。2013年10月11日送西江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西江监狱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西江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赖志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评为2015年度监狱表扬(获奖14分奖励分),从2014年1月至2016年4月止,累计奖励分102.7分。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西江监狱提请对罪犯赖志标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赖志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赖志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2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升

审判员  陈香妙

审判员  黄裕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钟继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