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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6276号

骆国华与郑国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骆国华,郑国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6276号

原告:骆国华。

被告:郑国其。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国华诉被告郑国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骆国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骆国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骆国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 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