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6276号
原告:骆国华。
被告:郑国其。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国华诉被告郑国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骆国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骆国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骆国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 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佳佳 微信公众号“”
骆国华与郑国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6276号
原告:骆国华。
被告:郑国其。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国华诉被告郑国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骆国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骆国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骆国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 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