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刑更189号

程耀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刑更189号罪犯程耀,现在安徽省滁州市清流监狱服刑。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来刑初字第0005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耀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滁州市清流监狱以罪犯程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程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05月获表扬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程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程耀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樊朝勇

审判员  陈 丽

审判员  陈晓蕾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群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