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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民初2382号

辛文亮与吴东、肖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辛文亮,吴东,肖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2民初2382号原告辛文亮。被告吴东。被告肖玉。

原告辛文亮与被告吴东、肖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辛文亮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辛文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辛文亮撤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计1900元,由辛文亮负担。

审判员  张建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