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2民初2382号原告辛文亮。被告吴东。被告肖玉。
原告辛文亮与被告吴东、肖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辛文亮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辛文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辛文亮撤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计1900元,由辛文亮负担。
审判员 张建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智 来源:
辛文亮与吴东、肖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2民初2382号原告辛文亮。被告吴东。被告肖玉。
原告辛文亮与被告吴东、肖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辛文亮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辛文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辛文亮撤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计1900元,由辛文亮负担。
审判员 张建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