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307号
申请执行人:廖辉庭,男,汉族,生于1966年7月31日,住绵阳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廖瑜,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26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廖辉庭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534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廖瑜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廖瑜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 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易明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