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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1307号

廖辉庭、廖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廖辉庭,廖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307号

申请执行人:廖辉庭,男,汉族,生于1966年7月31日,住绵阳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廖瑜,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26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廖辉庭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534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廖瑜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廖瑜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 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易明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