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2618-3号
原告:高大为,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尚祥,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被告:大连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孙圣山,执行董事。
原告高大为与被告大连大连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胡旖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胡旖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