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恢595号申请执行人李振鑫,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新路村铁皮嘴组。申请执行人张润霞,女,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新路村铁皮嘴组申请执行人李阳,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新路村铁皮嘴组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村部。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新路村铁皮嘴组,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新路村铁皮嘴组。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2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土地收益114000元,执行费1625元,以上共计11901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新路村铁皮嘴组的银行账户存款11901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石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杜健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