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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7207号

王伟与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未来店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伟,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未来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7207号

原告:王伟。

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未来店。

原告王伟与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未来店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本案已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双方就本案的纠纷已经解决,故原告王伟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伟负担。

审判员  尤江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