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7207号
原告:王伟。
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未来店。
原告王伟与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未来店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本案已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双方就本案的纠纷已经解决,故原告王伟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伟负担。
审判员 尤江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