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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4执490号

李小军与李中卫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小军,李中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4执490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军,男,1980年2月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人。被执行人李中卫,男,1967年4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新乐市东王庄村。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小军与被执行人李中卫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4民初2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执行人李小军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4民初2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永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建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