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4执490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军,男,1980年2月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人。被执行人李中卫,男,1967年4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新乐市东王庄村。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小军与被执行人李中卫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4民初2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执行人李小军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4民初2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永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建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