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05民催19号申请人安丘市华浩机械厂,驻安丘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秦文涛,总经理。申请人安丘市华浩机械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4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3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持有的号码为1030005222481974,出票日期为2016年1月11日,到期日为2016年7月11日,票面金额为800000元,付款行农行廿里堡支行、出票人为潍坊顺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潍坊宏昌混凝土有限公司、持票人为安丘市华浩机械厂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丘市华浩机械厂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安丘市华浩机械厂负担
审判长 王庆胜
审判员 宋春萍
审判员 徐 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力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