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2118号原告贾健,男,汉族,1975年7月15日出生。被告陈国辉,男,汉族,1970年8月13日出生。被告周口市盛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直属业务部。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健诉被告陈国辉、周口市盛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直属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健因其他原因,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国辉、周口市盛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直属业务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健撤回对被告陈国辉、周口市盛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直属业务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程国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银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