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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7090号

林金与周才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金,周才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7090号

原告:林金。

委托代理人:叶俊,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才正。

原告林金与被告周才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周才正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3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周才正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元。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周才正因需于2014年9月2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未约定借款利率,约定于2015年9月2日前归还,若未按期还款,被告愿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周才正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林金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3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1189元,减半收取594.5元,由被告周才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189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代理

审判员  蒋勤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刘虹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