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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执保485号

申请执行人德阳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被执行人倪亚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德阳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倪亚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保485号

申请执行人:德阳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倪亚琼。申请执行人德阳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倪亚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6)川0603民初3372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2016年7月2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倪亚琼名下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0603民初3372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忠炜

审判员  宋志林

审判员  邹赤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金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