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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民初2468号

任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任某某,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2468号原告任某某,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高某某,女,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吕晓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 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