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2468号原告任某某,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高某某,女,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吕晓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 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