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字2269号
原告:杨菊平,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尧,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美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惕修,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朱惕修。
被告: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菊平诉被告马鞍山美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惕修、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杨菊平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马鞍山美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惕修、XXX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杨菊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杨菊平撤回对马鞍山美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惕修、XXX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353元(已减半收取),由杨菊平负担。
审判员 李高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汪开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