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5760号原告薛以德,居民。委托代理人胡正刚,江苏觉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保权,居民。委托代理人胡晓枫,江苏汇英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以德诉被告郭保权保证合同(立案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诉讼费交纳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本院催告后仍未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薛以德在法定诉讼费交纳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薛以德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元领
代理
审判员 杲 莉
人民陪审员 徐 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