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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5760号

薛以德与郭保权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薛以德,郭保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5760号原告薛以德,居民。委托代理人胡正刚,江苏觉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保权,居民。委托代理人胡晓枫,江苏汇英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以德诉被告郭保权保证合同(立案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诉讼费交纳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本院催告后仍未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薛以德在法定诉讼费交纳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薛以德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元领

代理

审判员  杲 莉

人民陪审员  徐 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