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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1执704号

东至祥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东至祥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1执704号

申请执行人:东至祥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

法定代表人:汪北顺,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张敏翔,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至祥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6)皖1721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限额为人民币488007.9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周国富

审 判 员  丁邦和

代理

审判员  叶光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姜焱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