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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91民初495号

郑实与李春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郑实,李春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91民初495号原告郑实,男,1973年4月1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海市。被告李春海,男,1982年1月2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海市建业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实诉被告李春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实撤回对被告李春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实负担。

审 判 长  王利民

代理

审判员  高 博

人民陪审员  王 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美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