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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3350号

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云南红舰工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云南红舰工贸有限公司,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钱新宇,刘树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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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3350号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12号18-20层,组织机构代码05172683-X。法定代表人隋军,董事长。被告云南红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金康园康体娱乐中心一楼,组织机构代码29199269-4。法定代表人钱新宇,总经理。被告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度假区广福路387号星长征商务大厦1层8号,组织机构代码76707900-9。法定代表人陈庆忠,总经理。被告钱新宇,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被告刘树伟,男,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本院在审理原��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红舰工贸有限公司、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钱新宇、李树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50元,合计375元,由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世军

代理

审判员  郭雪妍

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