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3350号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12号18-20层,组织机构代码05172683-X。法定代表人隋军,董事长。被告云南红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金康园康体娱乐中心一楼,组织机构代码29199269-4。法定代表人钱新宇,总经理。被告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度假区广福路387号星长征商务大厦1层8号,组织机构代码76707900-9。法定代表人陈庆忠,总经理。被告钱新宇,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被告刘树伟,男,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本院在审理原��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红舰工贸有限公司、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钱新宇、李树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50元,合计375元,由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世军
代理
审判员 郭雪妍
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