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黔03**民初969号之一原告遵义龙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红旗东路。法定代表人罗志中,该公司经理。被告刘家林,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龙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家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龙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龙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龙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龙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丁 沛
代理
审判员 覃 进
人民陪审员 柏卫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