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81执83号申请执行人周盛元,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申请执行人向光亮,男,1940年3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申请执行人王梅英,女,1948年8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申请执行人周孟洁,女,1997年8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现住湖南省洪江市。法定代理人周盛元,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被执行人杨仁,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申请执行人周盛元、向光亮、王梅英、周孟洁与被执行人杨仁过失致人死亡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14)洪法刑初字第1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怀中刑一终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杨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仁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盛元、向光亮、王梅英、周孟洁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杨仁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和线索。经查,被执行人杨仁现在监狱服刑,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3)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易江山
审判员 黄国庆
审判员 程林桂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锡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