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2民初1386号
原告:刘国财,男,汉族,1955年7月7日出生,古田县人,住古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练志杨,古田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万妹,男,汉族,1958年11月24日出生,古田县人,住古田县。
原告刘国财与被告朱万妹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刘国财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国财以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朱万妹的起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国财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刘国财负担。
审判员 彭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陆倩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