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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财保439号

罗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罗冰,罗兴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财保439号申请人罗冰,女,汉族,2006年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监护人唐先碧,女,汉族,1967年5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被申请人罗兴陆,男,汉族,1968年7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本院审理申请保全人罗冰与被申请保全人罗兴陆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罗冰以其与被申请人罗兴陆赔偿款纠纷一案即将向本院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罗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罗冰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彬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