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民初195号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林晶炭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法定代表人:范利秀,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林晶炭业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昱
代理
审判员 徐丽娟
人民陪审员 吴世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毛慧超 关注公众号“”